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應於取得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政機關以本市名 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並以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其與他人共 有者,應查明權屬按應有部分登記。 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變更時,應由變更後之管理機關會同原管理機關向 該管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