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可使用期間內,如遇本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排水系統更 新改善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管線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限期遷移通知 ,無條件配合;逾期未遷移者,本府得清除纜線,所衍生之費用或損害 由管線業者負擔。 依前項規定拆遷,本府如無法再提供其鋪設或管線業者不繼續使用時, 按比例無息退還溢繳之使用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