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在許可使用期間內,如遇本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排水系統更
  新改善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管線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限期遷移通知
  ,無條件配合;逾期未遷移者,本府得清除纜線,所衍生之費用或損害
  由管線業者負擔。
  依前項規定拆遷,本府如無法再提供其鋪設或管線業者不繼續使用時,
  按比例無息退還溢繳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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