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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獲准補助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應於宣導資料明顯處標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等文字。 三、活動成果資料,應無償授權主管機關為非營利性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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