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獲准補助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應於宣導資料明顯處標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等文字。
  三、活動成果資料,應無償授權主管機關為非營利性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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