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應配備下列安全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並標示漁筏統一編號及名稱。
二、救生圈二個以上,並標示漁筏統一編號及名稱。
三、無線電對講機 (DSB)一套。
四、號笛一具、防水手電筒一把。
五、衛生設備一組。
六、急救箱一個。
七、滅火器一具。
八、環照白燈、左右舷燈及艉燈各一個。
九、周邊應設置固定欄杆,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公分,間隔不得超過十五公
    分。
十、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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