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初(新)編門牌作業規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須俟房屋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後,始得准予編釘門牌
      。
  二、新建房屋應依主管機關所核發建造執照之戶數受理門牌編釘,並以
      一戶一號為原則。
  三、供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房屋可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惟違反土
      地使用性質或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如於河川地、保安林地、
      海埔新生地、道路用地等不予受理。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新編釘門牌號者,應派員實地勘查,並於受理
      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戶政事務所主任應隨時
      檢視釘掛情形。
  五、門牌編釘所需經費,應按年列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辦理。
  六、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予編釘門牌,但得
      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惟該建築物地下層如非屬法定附
      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以及建築物
      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編釘門牌號。
  七、民眾申請編釘門牌之號碼不吉利如四、四四、四四四等門牌號得抽
      空不編;至前已編釘之門牌號及其他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之數字,
      戶政事務所受理認定後,改編為鄰近號碼之附號;如有疑義,報由
      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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