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實驗教育申請之審核,最遲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並予申請人准否之
  決定。但必要時,審議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有關實驗教育之申訴案件,應於接擭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
  將會議結果覆知當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