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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實驗教育申請之審核,最遲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並予申請人准否之 決定。但必要時,審議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有關實驗教育之申訴案件,應於接擭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 將會議結果覆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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