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讓人自發函通知簽約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簽訂契約攤(鋪)位轉讓始
  生效;未於期限內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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