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者,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並於六個月內辦理複
  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並依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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