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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費截止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管理 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差額併入下期使用費內 抵繳或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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