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應配合本府就下列項目辦理檢查: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表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與本規則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