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應配合本府就下列項目辦理檢查: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表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與本規則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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