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各場館而需佈置者,應徵得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應於場館使用完畢之 次日回復原狀交還。違者得由管理機關逕予拆除處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 擔,並得於保證金扣抵,扣抵不足者,追償之。使用各場館之器材及設備 者,其毀損修復及賠償責任,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