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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校不得收取本辦法規定項目以外之費用,違反者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退 還全部費用,並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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