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
  十五天內舉行,由原任會長召集之;如原任會長無法召集,應於第一學
  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學校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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