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員額編製表( 如附表一)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縣、市政府員額配置表(如附表二)應由縣、市政府依臺灣省各縣市政 府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省政府核備,並函送縣、市議會。 前項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員額設置基準,由省政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