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員額編製表(
  如附表一)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縣、市政府員額配置表(如附表二)應由縣、市政府依臺灣省各縣市政
  府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省政府核備,並函送縣、市議會。
  前項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員額設置基準,由省政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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