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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造林地租期屆滿,造林木依法採伐後,有左列情事者,林務局得准予原 租地造林人申請續租: 一、無收回自營造林或政策需要者。 二、造林成績優良,無違反契約或有關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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