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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衛生處所屬醫療機構廢毀或不適用藥械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依本辦法變賣所得價款,應解繳本處省立醫療院醫療藥品基金存款專戶 ,並將繳款憑證複印本函報財政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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