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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輔導分發就學之學生於收到入學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註冊入學者 ,視為放棄。如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註冊入學,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申請補辦,如因分發學校科系年級不同者,得申請再行分發。但以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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