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備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同意補助項目之支出憑證、銀行帳號、領
據等函送本府,並據以辦理核銷程序。
前項成果報告應含金門拍攝內容、露出成效分析及客觀、可見之成效記錄
。
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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