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
、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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