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 、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