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
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五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涉及申請人申請分割等作業之配合,除相關申請書表及
審查基準須配合修正外,宜對外宣導後再施行,第二項爰明定本次修
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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