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培育人才之遴選,以在本會暨各機構服務三年以上,工作特著績效,思
  想純正,品學兼優,並具有左列各款標準之一者為準:
  一、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
      者。
  二、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者。
  三、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才之遴選,應依照行政院發布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所具條件相
  同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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