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稽核人員於實於稽核作業時,應就查核情形詳予紀錄,作業完成 後,亦應撰寫業務查核檢討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簽報機 關首長核閱。 前項有關紀錄與檢討報告等,均應由電作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權責機關 或財稅資料中心實施外部稽核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