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暨所屬機關資訊作業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稽核人員於實於稽核作業時,應就查核情形詳予紀錄,作業完成
  後,亦應撰寫業務查核檢討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簽報機
  關首長核閱。
  前項有關紀錄與檢討報告等,均應由電作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權責機關
  或財稅資料中心實施外部稽核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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