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
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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