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之檢舉,應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公告日起
  七日內由檢舉人向市主管機關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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