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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條
緣石及人行道緣石不供人通行者其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不得低 於一八公分或高於二五公。 人行道連同緣石之寬度不得少於一00公分,並須加設人行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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