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四十六條
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
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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