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會經核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 旨,並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列席。 前項座談會,其舉辦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