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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