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話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
  部分不予扣除,全月阻斷不通時,以扣足當月租費為限。但阻斷原因可
  歸責於用戶者不在此限。
  電話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
  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電話阻斷開始之時間,以電信機構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
  臨時電話連續阻斷不通至修復日之免收租費期間,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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