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
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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