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
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
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
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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