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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二條(陳情之方式、對象、意見箱設置及適當處理)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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