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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