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沉砂池水位及出水高度依左列規定:
  一、沉砂池水位之決應以在河川之設計枯水位時能取得設計取水量為準
      。在河床有下降可能之處應於設計時預先考慮此項因素。
  二、沉砂池應有適當之出水高度以利操作,如不能裝設溢流設備時,出
      水高度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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