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
    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其餘依違反規定之條次順序修正款次,爰將第三款移列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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