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 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一、第一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其餘依違反規定之條次順序修正款次,爰將第三款移列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