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
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
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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