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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