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