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
之行為。
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
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三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
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配合移列第二款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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