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 及處分權。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 ,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 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 始後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