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分隔島設置
  一、四線快車道以上之道路,可沿路幅中心設置分向島,以分隔反向行
      駛之車輛。
  二、在四車道以上之道路,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得設分道島以分隔不
      同速度之車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