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沉砂池附屬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沉砂池之攔污柵應設在進口整流牆之下游,其鋼條之間隔應在二.
      0公分至二.五公分之間,並設七十度左右之坡度。
  二、進水口與出水口均應裝設制水閥或水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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