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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四條
沉砂池附屬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沉砂池之攔污柵應設在進口整流牆之下游,其鋼條之間隔應在二. 0公分至二.五公分之間,並設七十度左右之坡度。 二、進水口與出水口均應裝設制水閥或水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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