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
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相對人不依第一項裁定履行者,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或囑託登
記機關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但相對人提起抗告時,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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