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定,聲
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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