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設計導(送)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將來擴充困難,或經工
  程經濟分析有利者,應視情形預留設計容量以備將來之用。設計導水量
  應視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量及自取水設備至處理廠間之損失水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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