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利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或水庫蓄水範圍,無保全對象,且開發後之
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二、從事既有道路之改善或維護,且未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
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行為,經主管機關同意。
四、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四公尺以下;於既
有道路設置共同管道法所定之公共設施管線或農田水利法所定以管線
型式施作之農田水利設施,且其管線外徑未達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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