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
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