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 費、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 置,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 信機構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 電話之通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逕行銷號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