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
  費、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
  置,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
  信機構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
  電話之通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逕行銷號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