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
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
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
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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