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因鐵路或大眾捷運業務需要,遷移在鐵路或大眾捷運用地內桿線或穿越鐵
路路基埋設管線之設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公司桿(塔)線建於鐵路或大眾捷運用地內,或穿越鐵路路基埋設
    之管線,遷移工料費由雙方各半負擔。
二、本公司桿(塔)線未建於鐵路或大眾捷運用地內,且高度符合標準時
    ,遷移工料費由鐵路與大眾捷運機構全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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